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學生的自強自立意識和社會適應能力,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和《江蘇省普通高等學院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精神,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勤工助學指學生在學校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按勞取酬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有助于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崗位設置與管理
(一) 勤工助學辦公室要積極拓展勤工助學渠道,合理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提供盡可能多的勤工助學的機會;
(二) 勤工助學崗位信息以海報等形式公開公布。勤工助學學生的招聘采取個人申請、輔導老師推薦和勤工助學辦公室綜合考查相結合的方式,擇優錄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經濟困難學生;
(三) 崗位報酬按學生實際工作量足額發放,用工部門要定期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考核評定,考核不合格者,終止錄用;
(四) 學生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若造成嚴重后果,則停止其本人工作并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與用人單位發生經濟糾紛或遭受意外傷害,按有關協議規定協調處理;
(六)任何學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為校外單位、個人張貼海報、散發宣傳材料或以勤工助學辦公室的名義組織勤工助學活動,擾亂學院勤工助學活動秩序,否則按學院相關規定處理。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有下列權利:
1、 有權了解勤工助學辦公室提供的各種勤工助學信息,參加校內外的勤工助學活動;
2、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和工作性質,拒絕用人單位的協議外要求,有權拒絕參加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勤工助學活動;
3、有權拒絕參加有損大學生形象、有害大學生身心健康、有礙社會公德的勤工助學活動;
4、有權獲得必要的勞動報酬。
(二)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2、保證完成學院規定的學習任務;
3、誠實守信,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4、參加勤工助學工作的學生按需要參加必要的崗前培訓。
(三)經費及其管理
1、勤工助學的經費由學院撥款和社會贊助等組成;
2、勤工助學經費用于支付給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勞動報酬和必要的管理費用等。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由學生發展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