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詢服務
蘇州百年職業學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心理健康教育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生成長過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大學生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實施綱要(試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江蘇省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
第二條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分院、系、班三個層次。學院設心理健康中心,隸屬學生發展部,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實施全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心理健康中心設主任一名。各班由班主任(輔導員)負責,結合任課教師和學生骨干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章 輔導人員
第三條 心理健康輔導人員由專、兼職兩部分組成,主要包括:
(一)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導中心工作人員;
(二)學管政工干部、班主任和其他能夠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從事心理健康輔導工作的專職人員的任職資格:具有心理輔導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從事心理輔導工作三年以上,熱心心理輔導事業。
兼職人員聘用資格:從事學生工作三年以上,熱心心理輔導事業,具有心理輔導的基礎知識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能力,能夠勝任此項工作的干部、教師。
第五條 切實加強專、兼職輔導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工作經驗交流會和派出去參觀、考察、學習等形式不斷提高輔導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六條 兼職輔導員的心理輔導或咨詢活動,按學院有關規定計算工作量或給予相應的報酬。
第四章 工作任務和內容
第七條 我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大學生的心理特點,有針對性地傳授心理健康知識,開展輔導或咨詢活動,幫助大學生樹立心理健康意識,優化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和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預防和緩解心理問題。
(二)幫助學生消除環境適應、自我管理、學習成才、人際交往、交友戀愛、求職擇業、人格發展和情緒調節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進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三)對個別患有心理疾病的學生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轉介到校外精神衛生醫療部門進行診治。
(四)進行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體系建設,對可能發生危機行為的學生,做好前期識別和及時干預工作,調動各種資源,運用各種方法,盡一切可能阻止危機事件的發生。
第八條 我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使大學生認識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對成長成才的重要意義,樹立心理健康意識;
(二)根據大學生活不同階段以及各層次、各學科門類學生、特殊群體學生的心理特點,有針對性地實施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訓心理調適的技能,提供維護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質的方法,使大學生學會自我心理調適,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覺培養堅韌不拔的意志品質和艱苦奮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以及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
(四)解析心理異常現象,使大學生了解常見心理問題的表現、類型及成因,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識,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各種心理問題。
第九條 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導中心的工作職責:
(一)對全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進行規劃,制定每學期全院大學生心理健康輔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各系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三)負責全院大學生心理健康專、兼職輔導(咨詢)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負責對全院大學生心理健康狀況進行調查,建立大學生心理健康檔案;
(五)宣傳普及大學生心理健康知識,開展日常心理咨詢活動,組織團體心理輔導活動;
(六)對大學生常見的輕微心理疾病進行必要的心理咨詢,對有嚴重心理障礙的學生進行及時干預,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請求進一步的干預或治療;
(七)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組織、參加各種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動;
(八)指導、幫助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開展學生心理健康自助活動。
第十條 班級大學生心理健康輔導員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院、系關于心理健康輔導工作的安排,做好本班大學生心理健康知識的普及工作;
(二)經常深入學生開展心理輔導工作,發現本班有心理障礙的學生,及時上報系、院心理健康輔導機構;
(三)組織學生積極參加院、系開展的大學生心理健康輔導活動;
(四)完成院、系心理輔導機構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活動形式及要求
第十一條 我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則及要求:
科學準確地把握高等學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務和內容,以課堂教學、課外教育指導為主要渠道和基本環節,形成課內與課外、教育與指導、咨詢與自助緊密結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網絡和體系。
第十二條 我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徑和方法:
(一)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德育工作計劃,積極創造條件,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選修課程或專題講座、報告等;
(二)強化全體教職員工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心理學、教育學教師要自覺履行教育法、教師法等規定的教書育人職責,把心理健康教育滲透到教學、科研中去,同時要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積極開展日常心理咨詢或輔導。專職學管政工干部、班主任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進學生心理健康、提高學生心理素質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三)要采取個別咨詢、團體輔導活動、心理行為訓練、書信咨詢、熱線電話咨詢、網絡咨詢等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向學生提供經常、及時、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導與服務;
(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院報、櫥窗,板報等宣傳媒介,廣泛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并通過開展第二課堂活動;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營造積極、健康、高雅的氛圍,陶冶學生的情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第十三條 心理咨詢員應遵循如下準則:
(一)咨詢員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心理輔導理論水平與咨詢技巧;
(二)工作認真負責,對求詢者熱情、真誠、平等、耐心,尊重學生獨立人格;
(三)為來訪者(咨詢者)保密、負責,來訪者的資料不得外借與透露于外;
(四)如果求詢者與一輔導員已經建立輔導關系,未經這一輔導員許可,其他輔導員不得與求詢者建立輔導關系;
(五)咨詢員與求詢者僅限于工作關系,對來訪者提出超出自己職能范圍的要求不予滿足;
(六)不得接受和索取額外報酬或禮物;
(七)咨詢工作原則上只在咨詢室進行;
(八)心理咨詢員要明確自己的局限和不足,如認為個人對求詢者無能為力,應立即終止咨詢關系。在自己身心狀態不佳的情況下不接受咨詢任務;
(九)每人次咨詢時間一般控制在30—50分鐘;
(十)每次咨詢應做好記錄、反饋和跟蹤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求詢者在咨詢過程中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求詢者應是出于自愿、主動接受咨詢;
(二)求詢者應積極配合輔導人員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輔導效果;
(三)個別輔導每人次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非輔導時間,一般不接受求詢者來訪;
(四)輔導過程中一般不更換輔導員,特殊情況下須經協商同意后方可轉介。
第十五條 心理測驗的要求:
(一)心理測驗是心理輔導的輔助手段,要由受過專門訓練的輔導員施測;
(二)測驗后要給予科學、謹慎的解釋;
(三)測驗結果要妥善保管,不準向外泄露。
第十六條 對檔案管理的要求: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導中心每學年初要對新生設立健全的心理檔案。心理檔案應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學習簡歷、興趣愛好、心理健康測量結果、個人性格分析等。檔案要實行專人、分檔管理,并確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詢情況,要及時補充到檔案中。心理檔案只能作為輔導人員開展輔導服務的依據,不得對外公開。特殊情況若需對外提供時,必須經當事人同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3年 3月5日起實施。
蘇州百年職業學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院大學生心理素質,健全與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體系,全方位多層次做好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服務工作,推動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穩步發展,根據教育部、衛生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如下考核、獎懲辦法。
一、評比項目
1.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進集體
2.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進個人
二、評比內容
(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進集體
參評對象:各專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組
參評條件:
1.系領導高度重視,成立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組,分工明確,職責明晰;
2.重視隊伍建設,在學生輔導員中至少設置1名輔導員分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注重培養與培訓,并保持其任職的連續性;建立有本系心理健康教育的學生管理組織,設立學生心理健康社團,班級心理委員和寢室心理信息員并保持任職的連續性,積極組織心理健康部學生骨干以及心理委員參加培訓;
3.注重制度建設,制定本系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與預警預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獎懲制度,執行落實效果良好;
4.關注特殊學生群體,每月按時上報《困難學生幫扶情況表》,心理普查與回訪的參與率為100%,學生心理檔案完整。定期召開學生骨干和班級心理委員工作會議,記錄完整;定期開展心理排查工作,及時了解學生心理動態,及早發現心理危機情況并正確處理,上一年度無學生因心理問題發生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意外突發事件;
5.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注重心理健康知識的普及教育,活動有計劃、有總結,成效明顯。
(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進個人
參評對象:各系負責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輔導員、學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專兼職心理咨詢師、學生心理骨干。
參評條件:
1.現任心理輔導員、專兼職心理咨詢師或學生心理骨干,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至少滿1年,熱愛并能積極投入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認真按時完成學院布置的各項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熟悉心理健康教育相關政策與規定,掌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技巧,為大學生心理健康發展提供專業的指導和服務,切實為大學生排憂解難;
3.主動關注大學生心理動態,積極妥善處理好大學生心理危機事件;
4.積極參加學院組織舉辦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訓、會議和其他相關活動;
5.主動開展工作,舉辦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動,促進大學生心理健康發展;
6.有創新意識,積極探索有利于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
7.積極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學研究,取得相關研究成果;
三、評比程序
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工作在每年12月份進行,評選程序為:
1.各系評根據評比要求,嚴格遵照評選條件、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比材料,評比材料要求能夠反映出系或個人一年來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況。及時發現和匯報心理危機問題學生,并采取正確處理方式成功挽救問題學生的老師或同學可以直接參評先進個人。
2.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組織評審組,對各系上報材料進行評比。
3.將評比結果上報學院心理健康教育領導小組審定并公示。
四、總結表彰
對獲獎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學院將在全院進行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五、本辦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解釋。
學生發展部
2015年9月10日
蘇州百年職業學院心理咨詢室工作準則
1、嚴格按照科學態度和專業要求工作。
2、尊重每一位來訪者,不對來訪者有任何偏見、歧視。
3、在自己的職責和能力范圍內開展工作,必要時按照專業要求轉介。
4、嚴格按照心理咨詢倫理規范遵循保密條款。
5、來訪者的任何資料,案例只在本中心存檔,不得泄漏于他人。
6、咨詢業務只能在職業范圍內進行,和來訪者及相關人員不得有除服務以外的其它關系。
7、使用心理調查和測量時必須經來訪者本人同意,不得強制,不得濫用檢查結果。
8、應做好咨詢記錄并定期進行案例討論和咨詢總結,案例研究不得有損來訪者權益。
9、對需要緊急危機干預的來訪者,須及時采取措施,按照學院危機干預辦法進行處理。
10、咨詢人員應準時到崗,如有無法克服的特殊情況,應提前24小時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蘇州百年職業學院心理咨詢室來訪者須知
1、心理咨詢服務對象為本院在校師生。
2、來訪者須提前預約,每次咨詢時間為1小時。
3、來訪者須按照約定時間,準時來訪。
4、來訪者若遲到,咨詢時間不順延,遲到15分鐘或以上,取消本次咨詢,重新預約。
5、來訪者因故無法前來咨詢,請務必提前24小時取消預約,以便將時間留給其他有需要的同學。
6、來訪者在接待室等待時不得喧嘩,更不得隨意闖入咨詢室。
7、來訪者如果缺乏誠意或不負責任,咨詢員可隨時終止咨詢工作。
8、來訪者應尊重咨詢員,不得無理取鬧或糾纏。
9、來訪者不得提出超越咨詢員職能范圍的要求。
10、對惡作劇的來訪者將追究責任。
蘇州百年職業學院心理咨詢預約單
來訪者信息:
ID
性別
年齡
專業
年級
對所咨詢的問題自述:
每周方便來咨詢的時間:(僅限下午1:30—5:00之間)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五:
來訪者聯系方式:
我們將參照你上述提供的時間表為你安排咨詢,請確保聯系方式正確并且能隨時聯系到你。
填表日期時間:
咨詢知情協議書
親愛的同學:
您好!歡迎來到心理咨詢室,非常感謝您的信任。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您的權益,使咨詢過程更有效的給您帶來幫助,在正式開始咨詢之前,請仔細閱讀本書,全面了解您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咨詢師的責任等相關信息,以決定是否同意進入正式咨詢過程。
一、咨詢師的責任
1、咨詢師在咨詢過程中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的規范為來訪者提供咨詢服務。
2、咨詢師須按約定的時間準時到咨詢室進行咨詢,如有無法克服的特殊情況不能前來,應提前24小時通知來訪者。
3、在咨詢過程中,咨詢師發現自己力所不及時,應主動告知,并在征得來訪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介或結束咨詢。
4、咨詢師會嚴格按照心理咨詢倫理規范,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為來訪者保密。但在以下情況下會按規則解密,即使解密,我們也保證將有關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圍之內:
(1)發現您有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的嚴重危險、以及存在其他嚴重威脅您心身安全的情況時,會在最大限度保護您的隱私權的前提下,通知最有利于您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支持源和保護源。
(2)因國家司法機關需要,會從依法守法的角度,在充分考慮保護來訪者的前提下,決定是否解密或部分解密。
4、咨詢師不接受來訪者的任何饋贈,并在咨詢關系持續期以及結束后,不與來訪者建立處咨詢關系意外的任何個人關系。
5、在正式咨詢開始后,咨詢師需要和來訪者商定咨詢目標和過程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咨詢。如果在咨詢過程中需要調整和改變,咨詢師也會與來訪者共同商定后決定。
6、心理咨詢工作中的案例記錄、心理測驗結果、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均屬專業信息,將按照保密條款的要求保存。
7、咨詢師只有在經過來訪者同意并與來訪者簽署書面協議的前提下,才能對咨詢進程進行錄音、錄像。
二、來訪者的權利
1、來訪者有權力了解咨詢師的專業背景、專業資格、咨詢專長和咨詢方式。
2、來訪者有權詢問關于心理咨詢的問題,包括咨詢程序、咨詢時間、咨詢方案、量表使用、咨詢效果與限制,等等。
3、咨詢過程中,如果來訪者不滿意咨詢師的服務或認為咨詢師不適合為來訪者做咨詢,來訪者有權提出更換咨詢師或退出咨詢。
4、來訪者有權要求咨詢師嚴格遵循上面所承諾的責任進行咨詢,咨詢師如果有違規情況,來訪者有權通過向學院管理部門投訴和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追究其責任。
三、來訪者的責任和義務
1、來訪者須仔細閱讀本文,以規范心理咨詢過程,保證心理咨詢能有效、順利地進行。
2、來訪者須了解:心理咨詢既是咨詢師向來訪者提供幫助的過程,也是來訪者和咨詢師合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隨著來訪者的開放和與自己內心的接觸,可能會經歷一些矛盾和沖突,痛苦和掙扎。因此,咨詢過程并不總是輕松、快樂的。
3、來訪者須按約定時間前來咨詢。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來時,需提前24小時通知咨詢室,如果沒有通知咨詢師而未赴約,我們將視為來訪者放棄咨詢,并把時間安排給其他來訪者。
4、在沒有正式提出更換咨詢師或推出咨詢前,請不要同時接受其他咨詢師和其他咨詢機構的咨詢,如果這樣的話,會影響咨詢效果。
四、來訪者承諾
我已經仔細閱讀過《來訪者知情協議書》,有不明白的地方已經向咨詢師提問并獲得滿意的解釋。我同意按照以上規則接受咨詢。
五、咨詢師承諾
我將嚴格按照心理咨詢師的責任與來訪者進行咨詢。
來訪者簽名:
咨詢師簽名:
心理咨詢基本原則
一、保密性原則
咨詢人員應保守來訪者的內心秘密,妥善保管個人信息、來往信件、測試資料等材料。如因工作等特殊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詢事例時,也須對材料進行適當處理,不得公開來訪者的真實姓名、單位或住址。
二、理解與支持原則
咨詢人員對來訪者的語言、行動和情緒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和個人價值的眼光評判對錯,要幫助來訪者分析原因并尋找出路。
三、積極心態培養原則
咨詢人員的主要目的是幫助來訪者分析問題的所在,培養來訪者積極的心態,樹立自信心,讓來訪者的心理得到成長,自己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四、時間限定的原則
心理咨詢必須遵守一定的時間限制。咨詢時間一般規定為每次45分鐘左右,原則上不能隨意延長咨詢時間或間隔。
五、來訪者自愿的原則
到心理咨詢室求詢的來訪者必須出于完全自愿,這是確立咨訪關系的先決條件。沒有咨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詢者不應主動去找他(她)并為其心理咨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適,為此而煩惱并愿意找咨詢人員訴說煩惱以尋求咨詢者的心理援助的人,才能夠獲得問題的解決。
六、感情限定的原則
咨訪關系的確立和咨詢工作的順利開展的關鍵,是咨詢者和來訪者心理的溝通和接近。但這也是有限度的。來自來訪者的勸誘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也是應該予以拒絕的。個人間接觸過密不僅容易使來訪者過于了解咨詢者內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礙來訪者的自我表現,也容易使咨詢者該說的不能說,從而失去客觀公正地判斷事物的能力。
七、重大決定延期的原則
心理咨詢期間,由于來訪者情緒過于不穩和動搖,原則上應規勸其不要輕易作出諸如退休、調換工作、退學、轉學、離婚等重大決定。在咨詢結束后,來訪者的情緒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決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較小。就此應在咨詢開始時予以告知。